签证可以永久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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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的诞生是近代国家主权意识加强的产物,二战是人类历史的分水岭,从这时起我们今天熟知的一切国际事务运作模式基本确立,比如国与国之间的人口流动,需要按照移民法和出入境管理法管理。而“签证”就是申请人所欲前往国家的主管部门,对其生物特征、历史信誉、入境目的、资金担保、健康状况等形式要件审核合格后,颁发的准许入境停留的许可证件――“有了这件东西,才可以登机飞往这个国家,并且能够顺利入境”。没有得到该国的签证,就不能前往该国。

从属性上说,签证从属于该国护照,如果持用了被签发国宣布“作废”的护照,那么护照以及上面的多次签证都是不会被承认的,持有者也无法入境该国。“被签发国宣布作废的护照”最常见的情况就是护照丢失或被盗后向原发证国申报补发新照后,旧照即作废。

从法律上说,一国给外国公民颁发签证,就是该外国公民对签发国有了“债”。持有者就必须履行一定“债”的契约,比如在该国停留不能超过一定时间,必须在该国合法停留等,否则就触犯该国法律,甚至成为非法滞留者。一些国家规定,如果持有多次入境签证,每次入境停留期限如果不超过6个月,下次入境时可持原多次签证直接入境,免办新签证。持用有效签证一定要在有效期内入境,否则会被阻止入境。

签证的有效期也就是所谓的停留期,各个国家对首次入境或者过境的申请者,所核发签证的停留期大多不长,以三个月为期的较多,甚至只给一个月。如果所去国家认为申请者没有移民倾向,与该国公民有血缘关系或申请者有特殊魅力,核发有效6个月乃至一年多次往返的签证也是正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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