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是全球征税吗?
全球征税这个问题,主要是指海外资产的申报。 早在2015年,OECD就发布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解决跨国公司避税问题的有效方法》(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The Effective Approach to Preventing Tax Avoidance by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报告介绍了各国正在采用或建议采用的税收措施来应对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避税行为。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强化国内税收政策以增加企业实际税负、对跨境交易征收附加税或预提税、对特定类型的跨境交易实施特别审查等,并提出了完善国际税务合作的四项原则。 中国财政部于2016年3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是否构成转让境外资产所得问题的批复》,明确中国对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和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采取“避税港”模式经营的境外企业的股权,以及通过域外安排间接持股的境内企业的股权,均不认可为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应计入该企业当期收入总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避税港”模式,简单地说就是利用国外的低税率或者免税地区建立离岸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将资金注入这个平台,然后再购买国内的资产。这种方式可以在境内外资产之间建立一个隔离屏障,有助于实现资本弱化(降低股东出资额而又不明显减少每股收益)、少缴税款的目的。 但上述规定并未涉及到海外资产的申报问题,而这一点正是GAR的焦点所在。
根据我国税法,居民企业应当汇总在其所从事生产、投资的行业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参与经营活动的,将其全年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全部并入企业所属纳税人计税,同时对其分支机构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先汇总再缴纳的办法。
也就是说,如果A公司在香港设立了一家公司B,作为其海外投资的平台,那么A在纳税时将B公司的收入和成本一并计入自己的收入总额,然后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自己应该缴纳的所得税。而B则直接向香港税务部门缴纳相应税款。 这样,A实际上就将本应交给我国的税款交到了香港。因为我国只掌握了A的总收入信息,而香港税务部门掌握着B的公司收入情况。这种税款的“偷逃”是建立在两地税务部门合作基础上的。如果没有这种合作,A想要彻底瞒天过海,就只能像避税港的发起者美国一样,在境外层层设套了。这也是目前国际反避税的趋势——从以前主要针对“双避税”转变为现在的“反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