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学院有法人么?
谢邀! 之前回答过类似问题,复制过来供参考—— 先来说说法人代表是什么意思吧!所谓“法人代表”,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主要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法定资格的当事人,不得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企业法人应当具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等等。
法人代表是法人进行诉讼、应诉的诉讼代表;法人解散的清算义务人及清算组负责人;以及签发票据的企业法人及其授权办理该项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同时,法人代表又是被委托处理某个事项或若干事项的单位领导人。如学校法定代表人,既是学校起诉、应诉的代表,又是学校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负责人(自行清算时)。又比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既是法院审理案件时的被告,又是签订合同的主体,还是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的申请人。 那为什么需要法人代表呢?主要是基于两个原因:一个是立法技术的因素,因为法律规定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才能成为当事人的诉讼代表,而法人作为非法定公民主体,不具有自然人所有的全部权利能力,为了法律适用的方便,就必须赋予其可以代表自己意志的权利;另一个原因是基于诚信原则,由法人代表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回到题目来,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不就是校长吗?其实,严格来讲,学校作为一个非盈利性组织,是没有所谓的“法人代表”的,之所以出现法定代表人之说,主要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法规的影响。这些法规将企业法人登记的范围限定在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除外),进而使得许多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被排除在外了,由此造成了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
虽然如此,我们仍然可以找到答案。既然不是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都可以成为法人,那么就不能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都可以成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否则,法律的明确规定就失去了意义。我认为,只有学校经合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其法定代表人才能是学校的校长。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望能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