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签证拒签原因分析?
首先,大家需要了解美国移民法对于签证申请人的拒签理由的规定: 1、移民申请人有犯罪和犯罪记录;
2、申请人在美期间或过去赴美时,曾非法滞留;
3、申请人在美国入境口岸被拒绝入境;
4、移民申请人在过去的5年内曾被逐出移民国或者被取消在移民国的定居资格;
5、由于政治原因而被逐出原居住国;
6、移民申请人不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入美国的条款(例如,移民法第212条(a)款所列出的疾病及毒品等);
7、其他美国政府官员认为应当拒签的情况。 在以上的法条中“驱逐”(deportation)和“取消身份”(asylum)与“拒签”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驱逐出境”是指在美国政府监督下强制申请人离境;“取消身份”是一种法律救济手段而非一种处罚措施,它一般适用于难民身份的申请人,一旦其请求得到移民法庭的认可,即获得难民地位并成为绿卡持有者,而不是永久居民。
还有“拒绝签发签证”(denial of visa)的情形,这一情况不同于以上所述的拒签情形。当申请人已经获得了赴美的签证并且已进入美国海关时被告知不再被允许继续停留,此种情形的“拒签”实际上是海关拒绝入境行为的结果,属于美国入境和海关管理局(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USCIS)管辖的范围,而不属于美国国务院管辖的范围。
另外请注意,这些法律规定都是关于“一般规定”(general provisions) 的,而实际案例中的案情往往比较丰富且复杂,因此美国务院领事官员在裁决每个具体案件时会参考大量的案例。根据我的经验,美国使领馆工作人员会在面谈过程中出示一些有关申请人的材料作为支持其拒签决定的理由依据——这些材料的来源包括申请人自身所提交的材料和领事馆档案,还包括其他使领馆以及其他国家的使领馆发出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当然,领事人员不会把这些文件给申请人看,他们只是告诉申请人拒签的原因即可,因为领馆有权对领事官员在裁决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信息进行保密。
如果申请人对此结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申诉并不能更改领馆原有的裁决结果,而是由上诉机构重新审理整个案子,以判断是否应该驳回申请人的申诉。因此,除非申请人能够提供非常确凿有力的证据来推翻原来的裁决结论,否则上诉基本上是不能成功的。所以,申请人应该在准备申请材料的过程中仔细斟酌,尽量避免出现使领馆怀疑申请人符合签证标准的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