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如何输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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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输清单在建安工程结算中是常见的现象,在审计过程中经常发现不少建安工程结算中包含诸多工程签证,而按现行计价规范对工程签证计价的要求,以及各地计价规则对工程签证计价的规定,工程签证计价的主要形式是综合单价,按实计取,因此,建安工程结算中的工程签证结算审计是建安工程造价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程签证计价是否准确、合理,直接影响到建安工程结算的计价结果。而目前工程签证管理上存在的诸多问题,给工程签证结算审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加强工程签证管理,规范工程签证计价内容和行为,对做好工程签证结算审计,进一步加强建安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现行计价规范和各地计价规则对工程签证计价的规定

工程签证是我国工程管理中的专用术语,指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确认涉及工程量变化、合同内容变更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的签认证明。现行计价规范对工程签证计价的要求有:“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如期开工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付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应当在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下达开工通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在接到发包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推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应当在接到承包人的要求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否则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合同履行工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发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因工程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返工或工期拖延;(5)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6)一周内非承包人的原因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7)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况;(8)不可抗力;(9)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况。承包人应当在确认有关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 从以上计价规范规定来看,主要是对工程签证内容的约定,没有提出工程签证的计价方式,那么按照工程造价审计的属地化管理原则,建安工程造价审计适用工程所在地的计价规则,各地计价规则对工程签证计价的规定按综合单价计价。

二、工程签证管理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现行工程计价规范对工程签证计价方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给工程签证计价行为带来了很大的操作空间,在建安工程结算审计中,经常发现很多的工程签证,工程签证规模越来越大,工程签证计价行为不规范,工程签证结算不准确、不合理的现象层出不穷。比如,有的工程签证只有工程签证单,无相应的工程签证依据和工程签证计算书,工程咨询机构审查不规范,仅在工程签证单上签字或盖章;有的工程签证只有工程签证计算书、工程签证依据和工程咨询机构审核意见,无工程签证单;有的工程签证只有发包方、工程咨询机构的签字或盖章,承包方拒绝签字或盖章,有的工程签证只有土建或装饰或幕墙或钢结构或安装工程承包方的签字或盖章,工程咨询机构、幕墙或钢结构或安装工程承包方或发包方拒绝签字或盖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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