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补发原来的签证还能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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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是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是一个国家的主权象征,在中国,只有公安部有权签发护照,其他任何机构、部门无权签发。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中国公民的出境入境证件包括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其他有效入境身份证件。根据规定,凡居住在中国的16岁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均可凭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普通护照或者申请办理加急护照。如果因为公务普通护照在国内遗失、被盗的,除了向公安机 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护照遗失和补发的申请,注明曾持有的护照号码,丢失的时间、地点,并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住址及其他有关情况,出具丢失的情况说明等;如果是因公护照在国外遗失的,还须注明在外滞留、入境日期和具体地点。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普通护照在国外遗失的,应当向外方警察部门报失,外面不补办的,再向我公安机 关提出书面申请。如出境前办妥批准我居留地国家或第三国签证的,可申请在新居留地的公安部门,或我驻外使、领馆,或我外交部授权的组、组署(组、组署只办理外交护照)补发,交验该国外警部门出具的报失证明;如出境前未办妥批准居留地国家或第三国签证,须向我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组、组署(组、组署只办理外交护照)申请办理,并需要出示原护照。如护照在其他地方遗失的,可以向事发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因遗失或被盗等特殊情况需要重新补办护照的,原护照自签发日起三年内方可申请补办。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凡是在境外丢失或者被盗护照的,应当到外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在当地报纸上登报声明原护照作废,并将登有遗失或被盗信息的报纸连同有关申请表,寄回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待确认原护照确实已失效后,公安机 关可以为其补办新的因私普通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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