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什么时候独立?
1856年7月,英国议会下院通过决议:“女王陛下可以并应该将怀唐伊签约授予的一切权力转移给她在新西兰的全权代表”。 怀唐伊条约于1840年2月签订、19世纪50年代初期生效。该条约由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英国人赋予新西兰人的各种权利和特权;另一部分是新西兰人应尽的义务,主要为向英国移民开放土地、引进工业和为商业提供优惠待遇等。作为回报,英国政府每年要向新定居者发放3000亩(合1.5万亩)无偿使用的殖民地土地。根据这一约定,每英亩土地上所收获的农作物第一年要上缴2/3给英国君主,第二年的收获全部归农民自己所有。农民的子女如从事农牧业,在未成年前也享受这一福利。
早在19世纪初,英国移民就陆续到达新西兰。到1853年,迁入的新西兰人已占当地人口的一半以上。他们的到来,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对新西兰经济的起步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这些外来的移民也把欧洲的宗教信仰、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带到了这个岛国,并对毛利人的社会产生了强烈冲击。
为了安抚毛利人,英国政府于1855年授权新南威尔士州总督(当时新西兰属英帝新南威尔士州管辖)给予毛利部落以一定的自治权和任命他们的酋长担任地方政府官职。然而,这种有限度的自主只是使毛利人处于半独立状态,并没有真正改变他们作为一个少数民族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