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是法人吗?
“学院”不是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第36条)。 法人是基于身份产生的,它代表的是特定组织。而学校这种社会组织是由自然人组成的,不具有人身属性,不能成为法人。 那么从概念上就可以看出,所谓法人资格,就是由法律赋予的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能否取得法人资格就是一个法律问题。而要判断一个机构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就要看其是否满足成立法人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设立法人,就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一)必须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四)有必要的场所。 (五)有相应的从业人员。
上述五个条件中,前四个是设立的条件,第五个是开展活动的前提。对于学校的活动来说,最重要的是要取得开办的资金或经费来源。如果没有资金或经费,就丧失了从事社会活动的物质基础。如果无钱治病,那就不存在向病人负责的问题了。因此说,有无资产是区分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最重要的标志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