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是法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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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不是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第36条)。 法人是基于身份产生的,它代表的是特定组织。而学校这种社会组织是由自然人组成的,不具有人身属性,不能成为法人。 那么从概念上就可以看出,所谓法人资格,就是由法律赋予的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能否取得法人资格就是一个法律问题。而要判断一个机构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就要看其是否满足成立法人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设立法人,就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一)必须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四)有必要的场所。 (五)有相应的从业人员。

上述五个条件中,前四个是设立的条件,第五个是开展活动的前提。对于学校的活动来说,最重要的是要取得开办的资金或经费来源。如果没有资金或经费,就丧失了从事社会活动的物质基础。如果无钱治病,那就不存在向病人负责的问题了。因此说,有无资产是区分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最重要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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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需要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分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学院是法人,根据民法典规定,依法设立的营利性法人,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其取得法人资格的时间为民政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捐助法人等非营利组织以及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等特别法人,其取得法人资格的时间为法人登记机关核定的成立之日。未经法人登记机关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法人名义从事相关民事、经济活动,如果从事相关民事、经济活动,也要自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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