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单是工程的第几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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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单,是每个工程都会涉及的,也是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特别是大型的公建项目,费用更是巨大。那么,签证单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在项目计量的过程中,到底起到一个什么样的作用呢?

其实,签证单,理论上来说,不是必需的,他仅仅是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增加工程量的事实的确认,其法律效力来说,仅局限于甲乙双方,即签证的单方仅对签名的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从签证的性质上来说,属于具有自拟性、书面证明性的文据,由施工单位提交,待监理单位核实同意后,在签证单上签名、注明日期,并递交给建设单位,故该签证单应仅为施工单位拟定的证明性书面文件,并不具有独立证据效力。

但是,又不同于其他许多文件材料,签证单就其施工过程中增加工程量的事实来说,它有着唯一、客观、真实的特征(除非变更设计方案),因而它有足够的证明力和很强的证据效力,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可以据此作为定案的依据。

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对签证单的出具和使用、管理和使用也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谁组织实施的施工,谁就对签证负责。如果甲供材,那么由供材人即甲签字,当然,如果签证的内容与施工内容关系不大,一般需得到项目负责人及负责人的签证。

在大型项目的管理中,一般由项目经理签字认可,但必须加盖项目经理部技术专用章,方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也一定是在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委托后,才能行使此项权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监理单位在施工期间,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的设计方案的签证,建设单位(甲方)必须加盖公章才有效,否则,只有法人签字而无公章的签证是不可接受的,其证据效力是不被认同的。

如果涉及设计变更的内容范围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则还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如消防、人防、质监、安监等)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当然,如果设计变更是源于施工单位的合理化建议,则不需要另行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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