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籍加拿大如何同中国丈夫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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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答案,要先讲两个案例。 第一个是之前办过的一个真实的案例,女方是湖南人,男方是加拿大籍华裔,两人结婚多年育有二子,因为男方的家人一直对女方的国籍问题有争议,因此多次在男方面前指责女方,让男方的内心极其不爽,后来矛盾激化到男方甚至动手打女方,至此女方心灰意冷不想再过下去,遂起诉离婚。该案的亮点在于,虽然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男方一直是持中国护照,所以可以根据《外交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当事人持有外国护照或具有外国国籍证明的,应提供相应的外国人证件;当事人在港澳台地区登记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三款“办理离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三)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之规定,到中国驻外使领馆补办老公的中国护照及签证,再凭借上述材料回原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离婚证即可。 第二个是近期刚刚处理的,同样是在办理离婚的过程中发现的奇妙故事——男女双方均为加拿大户籍,并且已经在加拿大定居。然而,有趣的是,二人竟然是2015年在深圳登记结婚的! 鉴于此,本案的处理思路就很有意思了:如果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的话,由于女方所在国加拿大以及男方住所地均不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范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必须提交当事人所在国的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包括证明该公民身份状态的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的规定,因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正是由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出具,故原告应当先回户籍地申请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出具两被告国籍状况的证明,然后才能继续诉讼离婚。

然而,本案中原告直接提交了被告的加拿大护照复印件及加拿大驻广州总领事馆出具的婚姻状态证明予以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那么,法院是否就直接认可了呢? 没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被告朱XX系加拿大国籍且本案系涉外婚姻案件为由,向原告朱X及被告温XX告知须提交被告温XX的有效身份证件以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同时明确告知如不能进一步补强证据将驳回原告的起诉。随后,原告补充提交了被告温XX的中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无论双方或者一方为加拿大国籍,只要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后,发生离婚纠纷的,原则上应该按照我国法律处理。但是因为加拿大的法律规定某些事项属于当事人自行选择是否采取的“自由意志主义”范畴,故而会出现类似本案中被告不出庭应诉、不答辩、不提供证据的情况。此时,人民法院就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下列事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代理:……(四)办理离婚手续”及第二款“未经公安派出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之规定,认定其相关诉讼行为无效。最终的结果就是法院以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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