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带药需要申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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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申报,但不一定需要海关放行。 一般日常药品是不用申报的(比如常用药物、感冒药等),但是麻醉药品和毒性药品是要向海关申报的。

这里有个误区,不是带了药品到国外就一定要海关放行的——只要该药品符合“本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原则,无需海关放行即可携带。(注意:这里的“合理数量”没有明确的标准,由海关工作人员根据药品的外包装、数量等情况予以确定,如果确属合理数量的,即使超出部分需按规定缴纳进口税,也可不罚;反之,则应受到处罚。) 以下药品是不需申报的直接带上飞机即可:

1.个人旅行期间所需的药品,如抗过敏药、止泻药、治便秘药、消炎药、止痛药、咽喉炎的药、眼药水等;

2.国内未上市的药品,但应在处方基础上减量,且患者在国内已服用完所持有的药品。

以下药品必须报关经海关批准后才能携带入境:

1.属于麻醉药品或生物碱类的药品,如鸦片、吗啡、可卡因、杜冷丁、哌替啶(度冷丁);

2.属于疫苗、菌种类药品的,如破伤风类毒素、白喉抗毒素;

3.其他药品,如激素类用的软膏、疫苗、血液制品等。

特别提醒:

1.对于处方药,如果患者不能出示医生给出的处方,则必须提供该药品在境内的销售凭证(包括购买发票、医院证明)。否则,即便有医生处方,海关也有权要求当事人退回药品,或者进行销毁处理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于进口药品,除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该符合该国政府关于进口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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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进出境需用药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凭医生的处方,港澳地区不超过6个月,国外不超过一年的用量。

2、旅客自用、合理数量。

药品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无须申报,海关直接放行;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但是符合“经海关医生检查诊断认为确实需要,来自国外不超过六个月,来自港澳地区不超过三个月的自用药品”的规定,可以填写申报单,选择红色通道通关,海关查验物品、审核医生有效处方后,对申报所列药品予以放行,其他部分予以征税。

旅客进出境携带需用精神类药品的,凭医生的处方及医院出具的治疗证明,来自国外不超过一个月(常用药不超过二个月),来自港澳地区不超过一个月(常用药不超过二个月)的用量,经海关医生检查诊断认为确实需要的,可予以查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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